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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多少天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4 15:59)    点击:308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多少天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 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 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 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 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1)未在仲 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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