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多少天内内提交答辩?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4 15:59) 点击:304 |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多少天内内提交答辩?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秘书处转来的申请书之后30天内提交答辩,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名称全称、基本情况和地址;2)对于据以提出请求的有关争议 的性质及情况的评论;3)对于请求的意见;4)对于申请人在仲裁员人数及其指定方面所提建议的任何评论,以及自己按照这些条款要求所指定的仲裁员人选;以 及5)关于仲裁地、法律适用规则和仲裁语文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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